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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张某某诉武汉中胜村城中村改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大智路融科天城×期××-××××室,电话135543384××。
被告武汉中胜村城中村改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20号,法定代表人艾威董事长,电话82627787。
诉讼请求:
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621409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赔偿原告损失;
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24281.8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它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4年2月13日,原告就购买被告开发、位于武汉市江岸区中胜村、编号为武国用(2012)第335号项目中第1号办公【幢】/单元4层(28)号房,支付了定金20000元。2014年2月18日,原告又支付了被告剩余首付款301409元。2014年8月31日,原、被告双方补签了《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2014年9月22日,原告办理好银行贷款后又支付了剩余购房款300000元。因被告拟交付房屋不符合交房基本条件,且室内构造同房屋平面图及样板间不符(相比其他楼层同户型多出一根横梁),原告遂拒绝收房。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经多次交涉无果,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