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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武汉味百汇食品有限公司申请仲裁深圳市鑫好利来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仲裁申请书》 |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武汉味百汇食品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九通路中小企业城97栋,法定代表人戴红波总经理,电话186071325××。
被申请人深圳市鑫好利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玉律社区洲石玉律支路3号,法定代表人刘会总经理,电话137984391××。
仲裁请求:
一、裁决被申请支付申请人所欠货款8951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二、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退货损失35618.4元;
三、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合作协议》后,向被申请人发货,累计应收货款为413010元。被申请人已支付货款264131元,扣除退货金额59364元,所欠货款89515元。被申请人的退货总金额为59364元,退货率为14.4%。依据《合作协议》第十条第(2)项关于“年退货率8%以上,乙方承担60%,甲方承担40%”的约定,被申请人应承担退货总金额60%退货损失35618.4元。据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合计支付128474.4元。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作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被申请人应当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被申请人未按约定支付货款,经书面对账催收后仍未支付,被申请人应当赔偿因迟延支付给申请人造成的利息损失。因此,被申请人应当支付所欠货款并赔偿利息损失、赔偿退货损失。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为此,申请人特依据《合作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
此致
武汉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