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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飞轮诉王武合伙协议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5-12-07 12:30:41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于小晓 黄齐公  

民事起诉状

  原告瞿飞轮,男,196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黄梅镇某某村某组,电话136598369××。
  被告王武,男,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仙山村周湾×××号某楼,电话135450553××。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70000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它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4年3月8日,原、被告对合伙做生意事宜结算,结果显示被告需要支付原告70000元,因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后原告多番催讨,但被告总是敷衍。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