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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瞿飞轮诉王武合伙协议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瞿飞轮,男,196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黄梅镇某某村某组,电话136598369××。
被告王武,男,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仙山村周湾×××号某楼,电话135450553××。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70000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它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4年3月8日,原、被告对合伙做生意事宜结算,结果显示被告需要支付原告70000元,因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后原告多番催讨,但被告总是敷衍。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