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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某某诉吴某离婚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5-12-12 18:36:30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雪纯  

民事起诉状

  原告舒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合作南村××号×户,电话130351353××。
  被告吴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翠微路××号×楼,电话153423530××。
  诉讼请求: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判令被告直接抚养婚生子舒文某;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2006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9月2日生育一子,取名舒文某。婚后双方无共同财产。
  原、被告婚后争吵不断,2012年7月19日原告因吸食毒品被武汉市公安机汉阳区分局查获,即被强制戒毒,后于2014年2月19日被放出。当原告回到家中之后,左右邻居均明示或暗示原告,在原告强制戒毒期间,被告经常领其他男人回家过夜。原告从戒毒所放出后,原、被告之间继续无休止争吵,争吵之后被告会情绪激动地给110打电话,谎称原告吸毒,让警察来抓原告。派出所民警也多次出警但都因系家庭内部纠纷,而没有受理。被告多次提出过离婚,双方至少去过三次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后皆因小孩抚养权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而没有办成离婚手续。现被告已搬到其父母家居住,双方已分居半年。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原、被告的感情已彻底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且无任何和好可能。故原告起诉至贵院,希望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汉阳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