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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贾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案一审的《辩护词》 |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贾某某之父贾可某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详细查阅了卷宗,多次会见贾某某,结合今天庭审情况,现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评议时参考。
首先我们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关于贾某某的犯罪事实以及对其行为的定性没有异议,现就量刑部分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贾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
本案中,贾某某虽然实施了阻碍警察的正常执法行为,但综观本案,贾某某采用的暴力属于轻微暴力。且值得庆幸的是,当事民警身体基本无恙,造成的社会影响不是过于严重,即贾某某的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我们恳请法院对贾某某予以从轻处罚。
二、贾某某的主观恶性小
在本案中,贾某某在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过程中没有邪恶的犯罪动机和目的。事实上,在事发前贾某某存在大量饮酒行为(14瓶啤酒、半斤白云边),处于醉酒状态。虽然我国法律明文规定饮酒作为一种原因自由行为不属于法定从轻的理由,但是毕竟贾某某在过度饮酒后,其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明显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种情形下作出的行为也正好印证了其主观恶性较轻。我们恳请审判长充分考虑贾某某的主观恶性,对贾某某予以从轻处罚。
三、贾某某属于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较小
通过之前的调查得知,贾某某有着心爱的工作,新婚的妻子,之前从没有受过任何行政或刑事处罚,系初犯。贾某某的父母及岳父母对其的评价是:“他绝对不是一个坏孩子”。贾某某工作单位甚至在其被羁押后,主动出具其在工作中的表现证明,还曾因工作表现优秀,单位对其做过报道。可见贾某某的社会评价与信誉度较高。因此,念及贾某某为初犯、偶犯,其再犯可能性较小,我们恳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能对贾某某予以从轻处罚。
四、贾某某及家属积极的赔礼道歉得到了当事民警谅解
案发后,贾某某家属第一时间向当事民警赔礼道歉,并已取得了当事民警谅解。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章第9条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为此,我们恳请法院在量刑时对贾某某予以从轻处罚。
五、贾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贾某某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对其罪行亦供认不讳,从没有过翻供、阻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行为,具有较好的悔罪态度。在我们多次会见贾某某的前后日子里,发现贾某某的形体明显由胖变瘦,贾某某也对法律产生了畏惧感,多次对我们表示,自己也不知道事情会这么严重,早知道那天就不喝酒了,并一再表示不会再违法犯纪。根据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我们恳请法院在量刑时对贾某某予以从轻处罚。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章第7条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被告人,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在本案中,贾某某虽然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其在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在今天的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当庭自愿认罪,因此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建议法院对对贾某某予以从轻处罚。
六、在本案中,警察的执法行为是有瑕疵的
从录像上看,110出警民警在见到贾某某后并没有表明身份或出示《警官证》。另外,本案妨害公务行为的对象是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但本案的侦办机关也是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没有遵守相应的回避原则亦存在不利于当事人的利害关系和程序上的瑕疵。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国刑法历来实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因为惩罚并不是刑事责任的目的,刑事责任的目的在于阻止罪犯重新侵害社会秩序,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对其能轻则轻、能缓则缓,力求以最小的司法资源支出换来最大的社会效益。结合到本案,贾某某的行为虽然构成了犯罪,但情节轻微。因为这次的行为,贾某某已经失去了曾经令人羡慕的工作,愧对于父母和新婚的妻子并长期深深的自责,无法自拔。归案后贾某某积极悔罪,获得了当事民警谅解,而且当庭自愿认罪,我们希望法院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贾某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其早日回归家庭、回归社会,重新站起来,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担负起一个做丈夫和做儿子的责任。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合以上意见,我们恳请合议庭对贾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并建议对贾某某免于刑事处罚。
辩护人:隆万花、张君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