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
首页 >> 朋来文书 >> 彭文彬诉成汉桃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书》 |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彭文彬,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汽校三村×号,电话159275319××。
被申请人成汉桃,女,195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乔家巷××号,电话153372784××。
申请事项:
一、强制执行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4)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287号《民事判决书》: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货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260元和利息;
二、强制执行本案的强制执行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4)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28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于2015年10月13日生效。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因被申请人未在该判决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故申请人有如上所请。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