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
首页 >> 朋来文书 >> 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一审的《辩护词》 |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柯某某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详细查阅了卷宗,多次会见被告人,对本案有了详细的了解,现结合庭审调查,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
其次,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犯罪危害性、认罪态度、自首等因素,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如下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法庭在对其量刑时予以考虑。
一、被告人有如下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被告人有自首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在本案中,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案件的真实情况,属于自首,辩护人建议贵院适用该规定。
(二)被害人有明显过错,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
被害人在凌晨三时许,多次猛砸被告人的门,将门踢坏。被害人在这之前也经常骚扰被告人及全家,称被告人两个孩子是被害人的(被害人母亲陈某某笔录第54页)。据说,被害人还骚扰调戏过不少村里其他的妇女,甚至还曾有拿着斧头追砍被告人的行为。根据被害人以前的所作所为,这次又在半夜无故砸门,给被告人一家带来了恐慌:根本不知道半夜他会做出何种举动?会不会伤害到自己的家人?出于这样的心理,被告人才手持木棍去开门,才会出现以上的后果,这和其他一些案子中故意伤害别人是有明显区别的,被告人社会危害性较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第18条规定:“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害人对法律规范、伦理道德、善良风俗的背离程度,以及促使被告人实施加害行为的关联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1)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在本案中,辩护人建议贵院适用该规定。
(三)被告人及家属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事情发生后,被告人及家属向被害人家属诚恳赔礼道歉,积极赔偿18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第21条规定:“对于取得被害人或者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在本案中,辩护人建议贵院适用该规定。
二、被告人有如下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一)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在本案中,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如实供述。在本案中,辩护人建议贵院适用该规定。
(二)被害人的行为只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诱因,并不是唯一原因
卷宗第20页《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被鉴定人柯昌某自身冠心病是辅助死亡原因。”由此可以看出,被害人自身有心脏病,被告人的行为只是一个诱因,如果被害人没有心脏病,是不会造成死亡后果的。并且被害人在被送到家里的时候还没有死亡,若是家里人及时送医,也许就不会发生死亡悲剧。事情发生后第二天早上五六点钟,被告人就找到被害人的母亲让她照顾被害人,当时被害人母亲说不要紧,不用救,反正救了也是害人(被害人母亲陈某某笔录第52页载明:当时他母亲先去找了村干部黄某某(志),黄某某让他母亲赶紧送医院的时候,他母亲说先不送医院,等派出所来人再说。)从六点多送到家里被害人思维清楚,可以说话,到死亡时间九点多,一直没有被送到医院,这耽误了救治的最好时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
(三)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
当时被告人只是因为被害人凌晨三点左右多次砸门,只是想要把他吓唬跑,并没有打其要害部位,且晚上还回去寻找查看,看到他没有在原地躺着,已经离开,认为其已经回家,自己才回去睡觉,且第二天早上还给被害人的母亲和哥哥打电话,生怕出意外。但是最后意外结果还是发生了,不过这结果明显不是被告人追求和希望发生的,对被告人来说也是纯属意外。
(四)被告人一向遵纪守法,没有犯罪记录,没有社会危害性
被告人为人正直善良,工作上一直尽心尽责,多次受到教育部门的表彰,受到广大师生家长的一致好评,对其从轻判决,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行为虽已触犯刑法,但其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达成谅解、认罪态度好等减轻处罚情节。辩护人希望法院根据“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回归社会和家庭的机会,对其从轻减轻。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孙志军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