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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立即支付武汉卡特志卡科技有限公司余款的律师函
蓝博旺(十堰)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武汉卡特志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特志卡公司”)委托,指派我们就贵司拒不支付《订购合约书》余款事宜致函如下:
一、本案事实
2014年12月23日,贵司与卡特志卡公司签订了两份《订购合约书》。《订购合约书》约定贵司向卡特志卡公司订购50000张旺乐卡和177000张充值卡,单价分别为0.96元、0.16元,总价款为76320元,并约定贵司先支付总价款50%的定金,即38160元,余款38160元货到付清。
2014年12月26日,贵司按照《订购合约书》支付了定金38160元。
2015年1月12日、14日,卡特志卡公司按照《订购合约书》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贵司却并未支付余款。后卡特志卡公司多番催讨,贵司以自身项目没有启动为由,一直不支付余款。
二、本案法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规定,贵司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但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因此贵司无权要求返还定金15264元。因此,贵司实际只支付了卡特志卡公司款项22896元,余款为53424元。
三、贵司获得谅解的机会
本案事实清楚,法律规定清晰,卡特志卡公司也希望我们立即起诉贵司,但我们考虑到和为贵,故建议卡特志卡公司同意由我们先发本律师函,给贵司一个获得谅解的机会,卡特志卡公司亦表示同意,因此有本律师函。
贵司若有诚意,请及时(2015年9月29日之前)与我们联系或直接与卡特志卡公司联系,我们将努力说服卡特志卡公司不追究贵司的定金责任;逾期,卡特志卡公司将在不另行通知贵司的情况下立即起诉贵司。
对此,我们建议贵司尽快向贵司法律顾问或当地资深律师咨询后,恰当地处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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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们希望贵司慎重考虑,相互理解为感!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顺祝商祺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律师:何盛、潘玉莉
2015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