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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武汉漆富人商贸有限公司诉武汉平凡人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书》 |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武汉漆富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台商投资区新沟镇特5号(14),法定代表人赵玉清董事长,电话133672568××。
被申请人武汉平凡人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501号南湖农业园D幢1-182,法定代表人王辉董事长,电话133071562××。
申请事项:
一、强制执行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618号《民事判决书》: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货款89511元、案件受理费1019元和利息;
二、强制执行本案的强制执行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61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于2015年12月1日生效。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因被申请人未在该判决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故申请人有如上所请。
此致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