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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缪某诉郭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一审的《民事答辩状》 |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郭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路×××号,电话185717245××。
贵院受理的缪某诉答辩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案号: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485号),现答辩人就本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与缪某签订的转让合同符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存在无效事由,为有效合同
答辩人与缪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对涉案商铺的权属情况进行充分沟通后,签订了商铺转让合同,该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该合同不属于欺诈、胁迫手段损害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合同,不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际、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情况,也不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也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答辩人与缪某签订的合同应为合法、有效。
二、答辩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和答辩人与缪某签订的合同为两个不同的合同,第三人默认接受了答辩人与缪某的转让合同,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及现实履行情况,缪某不得主张答辩人与其签订的合同无效
答辩人与武汉世界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虽然其中约定了不得转让、转租等,但合同的效力仅及于答辩人与第三人。若第三人认为答辩人违约,自有第三人向答辩人主张相应权利,由此导致缪某权利受损的,答辩人自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然缪某不是答辩人与第三人合同的当事人,其不得以答辩人与第三人的约定主张答辩人与其签订的合同无效。
实际上,第三人已经知晓了答辩人与缪某签订了转让合同,也接受缪某向其缴纳租金的行为,缪某也实际享受第三人与答辩人签订的合同中答辩人的权利,意味着第三人已经默认接受了答辩人与缪某的转让合同。
综上,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及第三人默认接受答辩人转让行为的事实,缪某不得主张其与答辩人的转让合同无效。
三、缪某在与答辩人签订合同前对涉案商铺权属清晰明白,对答辩人与第三人合同约定也充分了解,在转让合同已经履行并可继续履行的情况下主张合同无效,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缪某在与答辩人签订转让合同前,对该商铺的权属及答辩人与第三人的约定清楚明白。现答辩人与缪某的转让合同已履行过半,即将履行完毕,且根据第三人的通知,缪某可将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因此,现缪某主张合同无效,有违民事法律领域的“帝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答辩人与缪某的转让合同合法有效,请求贵院依法驳回缪某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