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首页 >> 朋来文书 >> 李某、罗某某诉武汉中建幕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的《民事答辩状》

李某、罗某某诉武汉中建幕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的《民事答辩状》

发布时间:2016-01-20 16:29:06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吕群山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武汉中建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凤凰山工业园五贤路9号,法定代表人唐劲松董事长。
  答辩人因李某、罗某某诉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从程序法律意义上,李某、罗某某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武汉中建幕墙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本案中的劳务分包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是发包人中建幕墙有限公司和承包人武汉市金阳龙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书中的当事人分别是甲方中建幕墙有限公司和乙方武汉市金阳龙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李某、罗某某作为自然人,未取得武汉市金阳龙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任何授权,不应作为该劳务合同纠纷的原告,该劳务合同纠纷的原告只能是武汉市金阳龙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同理,中建幕墙有限公司与武汉中建幕墙有限公司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法人,虽然武汉中建幕墙有限公司是中建幕墙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但不应承担其母公司的法律权利和义务,该劳务合同纠纷的被告只能是中建幕墙有限公司。
  二、从实体法律意义上,本案第三人北京嘉寓门窗有限公司对劳务四线的施工人员所作出的补助承诺对被告武汉中建幕墙有限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合同中的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须与合同相对方协商并取得其同意。本案中,原告与第三人之间无合同关系,第三人对原告所作出的承诺未经被告确认,第三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不会对被告产生任何法律上的效力。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