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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广西玉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湖北安臣美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湖北安臣美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33号南国明珠一期七组团32栋3单元8层2室,法定代表人姜而为董事长。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贵院受理的广西玉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申请人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很明显,被告住所地在湖北省武汉市,而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那侵权行为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吗?根据广西玉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部分证据复印件来看,暂且不说实体上是否成立,申请人甚至没有找到任何证据可以从形式上和申请人扯上关系,故认定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侵权结果发生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是没有任何道理的。
另外,广西玉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指控的产品——巢宝MAMA苦参抗菌剂为广西玉林制药集团巨安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广西玉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若想就此事主张权利,很明显找错了对象,如果把申请人无缘无故拉到千里之外的贵院应诉,确实很冤枉申请人,这对申请人来说,是很不公平的!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因此,申请人有如上所请。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