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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张某某诉陈某某、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中心商城×栋××楼×室,电话138714940××。
被告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汉正花园×-×-×号,电话131299388××。
被告彭某某(被告陈某某之妻),女,196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汉正花园×-×-×号,电话138861150××。
诉讼请求:
一、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10000元(包括利息)并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
二、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4年4月13日,被告陈某某因经营需要,提出向原告借款500000元,期限三个月,月息两分,并表示愿意当场兑现利息30000元。当原告准备向被告陈某某刷卡500000元时,被告陈某某表示反正要付利息,只用刷470000元即可。于是原告刷了470000元。
2014年7月13日,原告向被告陈某某催要借款,被告陈某某表示需要再周转三个月,并表示愿意和上次一样,先付利息30000元。鉴于此,原告表示同意顺延借款三个月,被告陈某某也支付了利息30000元。
2014年10月13日,原告向被告陈某某催要借款,被告陈某某表示需要再周转一个月,并表示愿意跟之前一样,先付利息10000元。原告表示可以再顺延一个月,但到时候必须把本金、利息一起还了。
2014年11月13日,被告陈某某没有按期偿还借款。
后原告多番催要,被告陈某某仅在2015年1月28日偿还100000元。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因被告彭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系夫妻关系,故原告特向贵院起诉两被告,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