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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一审的《辩护词》 |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贾某某的妻子邓某某委托,后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通过查阅卷宗、多次会见被告人等方式,我们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现结合事实及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我们对公诉人指控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
二、综合贾某某的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及可塑性、是否初犯、从轻情节,以及当事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我们认为对贾某某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于刑事处罚,请法庭在对其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贾某某具有如下法定从轻、减轻的情节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案发当日,贾某某打伤受害人郭某某后,明知郭某某已打电话报警,但其没有逃离现场,而是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时,积极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配合侦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因此,贾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应属自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贾某某及其家属已向郭某某赔礼道歉,也及时对郭某某受伤所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了合理的赔付,并且取得了郭某某的谅解。现郭某某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并与贾某某达成了和解协议,已经完全原谅了贾某某的一切过错,表示不再追究贾某某的刑事、行政、民事责任,放弃一切诉讼权利。贾某某及其家属已用实际行动来弥补其所犯罪行。
(二)贾某某具有如下酌情从轻的情节
1.贾某某同郭某某同在一个市场卖菜,郭某某经常将贾某某的顾客招揽到自己的摊位。案发当天,郭某某再次将贾某某摊位上的顾客招揽到自己摊位,贾某某觉得委屈,遂前往郭某某的摊位评理。当时双方情绪都很激动,在争吵中,郭某某咬住贾某某右手大拇指,贾某某疼痛难忍遂予以反击,双方才扭打起来,在这个过程中贾某某也受了轻微伤。事发前,贾某某从未想过伤害郭某某,其主观恶性不大。
2.贾某某打伤郭某某的行为实属偶然,贾某某在此之前并无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属初犯。
综上所述,贾某某因一时气愤误伤郭某某的行为虽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但其事后自首、坦白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达成和解协议的行为是对其犯罪行为的忏悔和补偿。再考虑到此案的偶然性、贾某某的可塑性,我们希望法庭根据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宽严相济的量刑精神,给贾某某一个尽快重新回归家庭和社会的机会,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了解、重视。
辩护人:张瑞华、盛廷凤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