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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张某所有权确认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6-02-26 20:38:59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何盛 项检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桥村汤家嘴××号×楼,电话132606724××。
  被告张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桥村汤家嘴××号×楼,电话134760302××。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将其兴业银行账号6229094136128679××名下的400000元存款及利息归还原告;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父女关系。2012年8月31日,原告与被告一同前往兴业银行武汉汉阳支行办理原告兴业银行账户内400000元存款(房屋被拆迁所得)的活期转定期业务。因银行工作人员吴某介绍在该营业网点办理存款有活动,原告便听从吴某的建议,以被告的名义在该网点设立新的账户,并通过转账的方式将原告账户内的400000元转入被告账户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现还建房已可以购买,原告急需该笔款项支付,而被告拒绝原告支配,原告故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