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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诉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6-03-27 14:51:46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于小晓  

民事起诉状

  原告江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粮道街×-×-×号。
  被告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马沧湖路×××号×楼×号。
  诉讼请求:
  一、判令原告直接抚养原、被告间的非婚生儿子江某某某,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361286元;
  二、判令原、被告各承担非婚生子江某某某50%的教育费、医疗费;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是初中同学,因同学聚会后开始接触。在接触的过程中,双方对彼此都产生了好感,并有过几次交往,后因种种原因联系逐渐变少。2012年6月,原告发现自己已经怀孕,并于2013年×月××日产下儿子江某某某。从原告怀孕直至生产,都是原告及其家人独自承担。原告一直独自抚养儿子至今。2014年3月9日,经被告申请,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法医鉴定所做出的《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法医鉴定所检验报告书》中鉴定意见表明,江某某某为被告和原告所亲生。被告完全不关心原告及孩子,没有履行作为父亲应尽的义务。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原告为维护自己及孩子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