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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潘某某,女,193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六顺路常青苑小区××栋×单元×××室。
被告周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江汉北路××号×楼×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153000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被告系原告女儿。因原告做过大手术,被告一直由其奶奶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被告成人后,原、被告再无往来。2014年8月初,被告以照顾原告为由,偶尔到原告处居住。期间,被告没有任何照顾原告的行为,只是不断地要求原告将房产和存折交给自己,还强行扣留原告的结婚证和房产证。2015年7月,原告交给被告30000元现金要求被告替自己存进银行卡,但是被告将30000元据为己有。2015年8月初,被告以替原告将其定期存折、工资卡和医保卡更换为新卡为由,骗取原告存折密码,将原告三张存折的存款共计123000全部取出并据为己有。被告在取得原告153000元存款后,再不与原告来往。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将存款归还,被告均予以拒绝,并且自行书写了一份《保证书》,要求替原告保管123000元的存款,且只字不提30000元现金。被告作为原告的女儿,既不履行对原告的赡养义务,又强行占有原告毕生的存款,行为十分恶劣。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现原告生活条件特别艰难,已无法正常生活,为维护自己的基本权利,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