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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武汉联润建材有限公司反诉武汉金池化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的《民事答辩状》 |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武汉金池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三眼桥工业园特2号,法定代表人顾小燕董事长兼总经理。
答辩人因武汉联润建材有限公司反诉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反诉人反诉已过法定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被告提出反诉,……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被告提出反诉的最晚时间为法庭辩论终结前。反诉人在本诉已经审理终结后,才提出反诉,已经过了法律赋予其反诉权利的期限,法院应不予受理,告知其另行起诉。
二、答辩人与反诉人之间签订的《补充协议》有效
答辩人对本诉案件中《补充协议》里涉及的土地具有合法的使用权。
(一)答辩人与反诉人签订的《补充协议》中涉及的土地,答辩人2004年就与武汉市汉阳区永丰乡三眼桥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合同书》,办理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变更了集体土地到工业用地,缴纳了国家相关的土地征收的税金,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证也正在办理之中。答辩方对该土地具有合法的使用权。
(二)对于反诉人主张的答辩人和武汉市汉阳区永丰乡三眼桥村村委会签订的《补充协议》违背了《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因此其与答辩人签订的《补充协议》是无效的,我们认为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2007年答辩人取得了与村委会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以征用的方式来使用土地的,土地用途是工业用地。该合同并不是“以租代征”,而是办理了土地征用手续,缴纳了税金的。
(三)在反诉人使用期间直至合同到期,从来没有第三方为土地问题提出异议,更没有对反诉人的生产经营造成丝毫的影响。
三、反诉人主张要求答辩人赔偿反诉人土建工程费用是没有依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反诉人未经答辩人同意,私自进行的投资建设,与答辩人无关,即便是要追究责任,也是答辩人要求反诉人恢复原状,何来的反诉人所提出的赔偿要求?反诉人所列的赔偿损失的要求毫无法律依据可言。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反诉人的反诉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请求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