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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贾某诉杨某离婚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贾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和风里××号×楼×号。
被告杨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丽岛紫园紫薇苑×座×××室。
诉讼请求: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2010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3年1月14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由于性格不合,常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无家庭责任感,经常打麻将且夜不归宿。后来双方感情彻底破裂,长期两地分居,已经没有任何联系,毫无和好的可能。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没有感情的婚姻,对双方都是一种痛苦和折磨,现在双方协商不成,原告特起诉至贵院,请求依法保护,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