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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陈某诉扈某某离婚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学府大道×××号。
被告扈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麒麟路锦华华庭×栋×单元×××室。
诉讼请求: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4年1月,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2014年3月,双方确定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6月23日,双方在武汉市汉阳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小孩。交往时,双方分隔两地,累计相处的时间不超过一个月,一直以QQ聊天维系感情。婚后不到半年,原告渐渐发现被告情绪十分狂躁,经常朝原告大吵大闹。原告与被告婚前本来就缺乏了解,在被告父亲的催促下仓促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加之被告经常性的精神摧残,使原告受尽折磨,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且无任何和好可能。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故原告起诉至贵院,希望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