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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诉杨某离婚纠纷案一审的《代理词》

发布时间:2016-04-21 14:51:39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孙志军 盛廷凤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贵院受理的贾某诉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贾某委托,指派我们出庭参加本案的诉讼。我们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被告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应当判决离婚
  原、被告于2010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在被告父母及亲友的劝慰和撮合下于2013年1月14日结婚。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才发现彼此性格不合。被告长期以打麻将为由,半夜三更才回家有时甚至彻夜不归。双方无正常的夫妻生活且被告经常与陌生女子有暧昧的短信和电话往来,本来就不牢固的感情越来越淡。被告还有严重的大男子主义倾向,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语相向,甚至动手,使得双方毫无温情可言。双方在一起相处的日子都成了煎熬。2013年10月,原、被告已经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至今,目前已经分居两年。被告之前不同意离婚的原因是因为经济上的纠纷,而不是念及双方感情的缘故。据此推断,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且已分居满两年,法院应当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二、婚前购买的登记在原告名下车辆鄂A230××和鄂AJY8××属于原告所有
  原告于婚前购买了登记在原告名下的车辆鄂A230××和鄂AJY8××。上述车辆为婚前购买并登记在原告名下的财产,原告在婚前已经取得产权,应属于原告的个人财产。
  三、分割原、被告共同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丽岛紫园紫薇园×座×××号的房子
  被告于2004年购买的房子,登记在被告名下,婚后共同还贷,对于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我们请求法院依法分割。
  四、分割婚后购置家具家电
  主要家具家电清单:空调、洗衣机、冰箱、慕斯床、音响设备及播放机、苹果电脑、电视机。上述物品为婚后购置,为夫妻共同财产,我们请求法院依法分割。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意见,供法庭参考!
                                     代理人:孙志军、盛廷凤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6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