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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武汉开利巨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武汉开利巨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花园安居苑B区201栋1单元7层2室,法定代表人刘建良董事长,电话139860702××。
被告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市花路19号港安大厦第六层D1单元,法定代表人叶国标董事长,电话135096099××。
第三人武汉泊濠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兴东街22号,法定代表人黄德全董事长,电话153071703××。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款项729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二、判令第三人将拖欠被告款项中的上述款项直接支付原告;
三、判令被告和第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4年12月8日,被告在承接第三人的装修工程后,与原告签订《购销合同》,向原告定制价款572900元的地毯。合同签订后,原告在2015年7月14日之前按照约定完全履行了义务,但第三人和被告一共只支付原告500000元,尚欠原告72900元。虽原告多番催讨,但被告一直逃避。另据了解,第三人尚欠被告款项,并表示愿意代为支付原告,但因被告不配合而搁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