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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夏某某诉何某某离婚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夏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大屋陈办事处檀树岭村某某某××号。
被告何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大屋陈办事处檀树岭村某某某××号。
诉讼请求: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判令原告直接抚养婚生子夏明某;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2010年9月1日结婚,同年12月23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夏明某。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合,常因琐事发生争执。随着时间推移,双方感情逐步破裂,且毫无和好可能。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没有感情的婚姻对双方都是一种痛苦,原告特起诉至贵院,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