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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案一审的《辩护词》

发布时间:2016-05-13 20:37:17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孙志军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代某某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详细查阅了卷宗,多次会见代某某,今天结合庭审调查,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本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是认为代某某有以下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法庭予以考虑:
  一、代某某当庭认罪、悔罪态度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由坦白的除外。
  代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
  二、代某某没有犯罪所得
  代某某只是听从其哥哥的安排将货物托运,没有犯罪所得,甚至连其哥哥承诺的运费也没有得到。
  三、代某某是从犯
  代某某并不是很清楚这是犯罪行为,因为亲情的原因不好拒绝,于是听从了其哥哥的安排在车上搭运了卷烟制品。代某某哥哥也没有对其进行分成,代某某没有犯罪所得,甚至运费都没有得到。在整个运输过程中,代某某没有起到主要作用,只是起辅助作用。
  四、代某某积极筹借罚金
  得知需要交纳罚金后,代某某一家尽力从亲戚朋友处借款,希望能交上罚金,因代某某家里有孩子正在读书,家庭生活比较困难,但是还是按照法院的要求不遗余力去筹借。
  五、代某某是初犯,一向遵纪守法,没有犯罪记录
  代某某一贯遵纪守法,没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其工作认真负责,尊老爱幼,经调查,其街坊邻居都对其评价很好。这次代某某是一时糊涂,非常后悔。
  综上所述,本人请求人民法院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代某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从轻判决,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辩护意见,本人请求法庭合议时予以参考和采纳。
                                     辩护人:孙志军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