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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某诉郑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6-05-20 12:51:34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瑞华 齐磊  

民事起诉状

  原告代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云鹤二村×-×号×楼×号,电话133498507××。
  被告郑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新沟桥××街坊××门×号,电话188270564××。
  诉讼请求:
  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委托投资协议;
  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500000元及其利息;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3年10月,被告找到原告,声称被告与其他12人,共13人拟每人出资1000000元,共出资13000000元设立武汉柔韧洪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但被告手上活动资金不够,邀请原告出资500000元且以被告的名义出资,占被告所占股权的50%。原告同意被告的邀请,并将500000元支付被告,双方由此达成委托投资协议。但最近原告查询得知被告根本就不是武汉柔韧洪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且目前被告承认没有与武汉柔韧洪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书面投资协议。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很明显,原告委托被告投资的目的根本无法实现,为此,原告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出如上所请,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