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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卡特志卡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仲裁蓝博旺(十堰)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的《仲裁申请书》

发布时间:2016-06-03 18:33:18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何盛 潘玉莉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武汉卡特志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226号(原操场角特198号)10层12号,法定代表人刘新娟董事长,电话139712682××。
  被申请人蓝博旺(十堰)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浙江路2号和昌广场,法定代表人熊祥利董事长,电话158071751××。
  仲裁请求:
  一、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余款53424元;
  二、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
  事实和理由:
  2014年12月2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两份《订购合约书》。合约书约定被申请人从申请人处订购50000张旺乐卡和177000张充值卡,单价分别为0.96元、0.16元,总价款为76320元,并约定被申请人先支付总价款50%的定金,即38160元,余款38160元货到付清。2014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按照合约书支付了定金。2015年1月12日、14日,申请人按照合约书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申请人却没有按照合约书支付余款。后申请人多番催讨,被申请人以自身项目没有启动为由,一直不支付余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但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因此被申请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15264元。因此,被申请人实际只支付了申请人款项22896元,余款为53424元。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申请人特向贵委申请仲裁,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