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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某某、陆某佑、曾某某、陆某杭、陆某州诉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的《代理词》

发布时间:2016-06-28 12:51:21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孙志军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闵某某等人委托,指派我代理其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根据事实、法律和庭审情况,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保险合同中的一些对被告的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本案中,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中,有一些免除自己的责任的条款,且没有给原告提醒,应该是无效的。
  二、保险合同有效,原、被告主体资格适格,被告应该履行保险义务,支付赔偿金
  (一)原、被告主体适格。
  (二)本案中被告已经收取了保险费,保险合同成立。
  综上所述,被告应该履行合同义务,支付保险金。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代理人:孙志军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