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首页 >> 朋来文书 >> 逄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一审的《辩护词》

逄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一审的《辩护词》

发布时间:2016-07-14 19:21:30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隆万花 刘一芳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逄某某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详细查阅了卷宗,多次会见了被告人逄某某,结合今天庭审情况,现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我们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关于被告人逄某某的犯罪事实以及对其行为的定性没有异议,现就量刑部分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逄某某属于受单位领导指派而参与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在整个犯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其主观恶性较小
  本案属于单位犯罪,而被告人逄某某作为公司的会计,受单位领导指派参与了本案的犯罪行为。但是纵观整个犯罪过程,被告人逄某某甚至算不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赵某某2015年2月12日的讯问笔录供述称“青岛泰瑞鞋业有限公司有个男业务员名字叫什么我记不起来了,曾经在我店里来买过皮子,就认识了。然后,他告诉我,他公司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发票金额的5%支付买票的钱,让他们公司一个姓逄的女财务人员就联系我。”以及被告人毛某某2015年1月20日的讯问笔录供述称“这件事大概发生在2013年下半年,准确时间我不记得……发票是东北人寄到我公司的,发票是武汉泓之泰皮革有限公司开给青岛鞋业有限公司的”,他们的供述可以相互印证的是在这一犯罪过程中,会计被告人逄某某只是起到非常小的作用。
  本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数额虽然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但虚开的数目显然不受被告人逄某某的主观控制,其量刑受到其他同案犯的影响,从这点上也可以讲虚开数额的大小不影响被告人逄某某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的事实。
  二、被告人逄某某并没有从中获得任何好处,没有犯罪所得。被告人逄某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到的只是辅助作用。
  三、被告人逄某某属于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较小
  通过阅卷及与被告人逄某某的接触得知,被告人逄某某是一个老实本分之人,上敬老人,夫妻和睦,家庭和谐,之前从没有受过任何行政或刑事处罚,系初犯,偶犯。
  四、当庭被告人逄某某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逄某某归案后及取保候审期间,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对其罪行亦供认不讳,从没有过阻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行为,具有较好的悔罪态度。在我们多次见被告人逄某某的时候,发现被告人逄某某对法律产生了深深的畏惧感,多次对我们表示,自己也不知道事情会这么严重,并一再表示不会再违法犯纪。
  我国刑法历来实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因为惩罚并不是刑事责任的目的,刑事责任的目的在于阻止罪犯重新侵害社会秩序,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对其能轻则轻、能缓则缓,力求以最小的司法资源支出换来最大的社会效益。结合到本案,被告人逄某某的行为虽然构成了犯罪,但主要原因在于被告人逄某某法律意识淡泊或者说不懂法造成的,其主观恶性较小。因为这次的行为,给被告人逄某某造成了非常大的精神压力,认为由于自己的无知给家庭带来了非常大的伤害并深深的自责,无法自拔,多次表示以后一定遵纪守法,而且在取保候审期间积极配合公检机关调查,积极悔罪,而且当庭自愿认罪。综合以上意见,我们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逄某某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隆万花、刘一芳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