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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案一审的《辩护词》

发布时间:2016-08-18 15:30:33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柳毅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关某某亲属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关某某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查清,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被告人关某某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一、被告人关某某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依法应当按自首处理。被告人关某某在案发后即在事故现场打电话报警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关某某在本案中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望法庭在量刑时给予被告人关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关某某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在事故发生之后,被告人关某某所在单位第一时间与受害者家属进行沟通协调,已经在保险赔偿范围之外额外支付了150000元的赔偿金及38000元的安葬费。被告人关某某所在单位已经积极赔偿了死者家属。
  三、被告人关某某已经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
  四、被告人关某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被告人关某某是运输公司的驾驶员,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之前科,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对自己所犯罪行无比后悔。在辩护人会见时,他一再表示要吸取这次案件的深刻教训,并对受害人家属表示出深深的歉意。
  五、被告人关某某是家庭中的顶梁柱,上有老下有小,两个子女在读书,整个家庭全靠被告人关某某赚钱维持生计。如果给予被告人关某某过重的处罚,与其罪责不符,甚至可能致其家庭陷入困境。
  辩护人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关某某具备缓刑的条件。
  鉴于这些方面,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关某某量刑时适用缓刑,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谢谢审判员!
                            辩护人:柳毅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6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