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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诉孝感保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6-09-21 11:10:10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彭亚兰  

民事起诉状

  原告黄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黄家湖×号,电话153272831××。
  被告孝感保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长征路23号,法定代表人冯芬芬总经理,电话2467988。
  诉讼请求:
  一、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11月3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
  二、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购房款477374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477374元为标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从2010年11月30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
  四、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贷款利息损失48157.33元、预告登记费损失172元和物业费损失662元;
  五、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0年11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四份,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孝感市孝南区长征路23号保丽国际广场第5幢南单元2230号房屋,约定建筑面积110.35㎡,套内建筑面积86.03㎡,单价4326元/㎡,合同总价477374元;房款支付方式:签约当日支付总房款的32%(即157374元),剩余房款320000元办理银行按揭;房屋交付期限约定:2011年10月15日前。双方还在合同中对所购商品房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支付首付款157374元,办理了银行按揭手续并于2014年10月17日提前还清了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2011年11月16日,被告通知原告支付了2011年12月5日至2012年12月4日期间的物业费,领取了房屋钥匙后交房。但被告至今未能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以及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依法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款并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但由于被告原因导致原告至今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及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