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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李某某诉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的《减少诉讼请求申请书》 |
减少诉讼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芳草路××号×栋×单元×楼×××室,电话133171000××。
减少后的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604910.76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贵院受理的李某某诉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贵院委托民太安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已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以上申请,恳请贵院批准。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