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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的《减少诉讼请求申请书》

发布时间:2016-10-05 11:44:21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于小晓 盛廷凤  

减少诉讼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芳草路××号×栋×单元×楼×××室,电话133171000××。
  减少后的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604910.76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贵院受理的李某某诉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贵院委托民太安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已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以上申请,恳请贵院批准。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