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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张某诉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十里铺金色世家×-×-×××,电话189086515××。
被告陈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珠路×号×栋×单元××楼×号,电话185027994××。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4年9月,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于2014年10月23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陈某向张某借贰万元整,于2015年8月30日前归还,每月利息500元。”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还款。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