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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武汉武钢华工激光大型装备有限公司诉无锡桥联焊割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武汉武钢华工激光大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钢高新技术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宋世炜董事长,电话027-87180285。
被告无锡桥联焊割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新盛工业坊B区6-7号(洛社驾校北),法定代表人赵志清董事长,电话0510-83301800。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货款530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4年12月4日、2015年1月21日,被告分别向原告采购两台光纤激光器,每台光纤激光器的货款都是530000元,货款合计1060000元,被告分别付款200000元、330000元,尚拖欠原告货款530000元。后虽原告多番催讨,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