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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陈某某诉顿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陵县郝穴镇沿河街某组××号,电话138866072××。
被告顿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陵县郝穴镇奥林花园×××栋×楼×××室,电话135938504××。
被告徐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陵县郝穴镇奥林花园×××栋×楼×××室,电话135938504××。
诉讼请求:
一、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00元;
二、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顿某某系朋友关系。2014年8月27日,被告顿某某通过原告向原告胞兄陈某借款240000元,约定2015年8月27日还款,现陈某已将该债权转让于原告。2014年10月2日,被告顿某某向原告借款360000元,约定2015年10月2日还款。2015年3月25日,被告顿某某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2015年10月25日还款。时至今日,被告顿某某仍未偿还上述三笔借款。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因被告徐某某与被告顿某某系夫妻关系,故原告特向贵院起诉两被告,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江陵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