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
首页 >> 朋来文书 >> 潘某诉彭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一审的《代理词》 |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潘某委托,指派我们代理其诉被告彭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现我们根据本案庭审情况,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的事实
原告与被告之女于201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2月29日判决离婚。在原告与被告之女结婚前,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支付被告13万元,被告将其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张家铺裕景花园××栋×单元×××室还建房给原告与被告之女作为婚房使用,后原告于2011年1月18日向被告支付了13万元。被告于2011年1月20日在缴纳了2000元装修保证金后,原告与被告之女共同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共计7万元,后作为婚房使用至离婚。以上事实在贵院(2015)鄂武东开风民初字第00277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确认。
二、本案的性质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达成的口头协议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被告还建房总价值为26.6万元,原告支付的13万元已经接近房屋价值的一半,并且在与被告达成协议后,原告就向被告支付了该笔款项,被告也将该房屋给原告与被告之女作为婚房使用并同意其装修,并一直由原告与被告之女居住。由此可知,被告的赠与意思表示明确,原告的支付行为也构成了对被告赠与的接受,原、被告的行为共同使该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开始履行。
三、本案的责任
现因原告与被告之女离婚,被告将该房屋收回,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被告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将房屋价值的一半赔偿原告。但原告考虑到与被告之女原系夫妻,所谓“一日夫妻百日恩”,虽然现在离婚了,但毕竟曾是一家人,所以不想因为金钱变成仇人,故放弃部分权利,只主张了诉讼请求中所提出的权利。
原告重情重义的行为,请法庭明查、支持,为感!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代理人:赵欣、陆文元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