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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齐某某诉武汉中胜村城中村改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南路×××号融科天城××-××××室,电话186278986××。
被告武汉中胜村城中村改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20号,法定代表人艾威董事长,电话82627787。
诉讼请求:
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587441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赔偿原告损失;
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17488.2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它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4年1月6日,原告就购买被告开发、位于武汉市江岸区中胜村、编号为武国用(2012)第335号项目中第1号办公【幢】/单元10层(5)号房,支付被告定金20000元。2014年1月16日,原告又支付了被告首付款387441元。2014年8月21日,原、被告双方补签了《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2014年9月3日,原告办理好银行贷款后又支付了剩余购房款180000元。因被告逾期交房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原告的权益,原告遂请求解除合同并主张相关权利。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经多次交涉无果,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