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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诉张某委托合同纠纷案一审的《代理词》

发布时间:2016-11-01 11:48:28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高涛 陆文元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吴某某委托,指派我们代理其诉被告张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我们根据本案庭审情况,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原告的证据分析
  本案原告共提交三份证据。
  证据一为硚口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编号为160721184、密码为4771的信件查询结果打印件,该信件查询结果由汉水桥街办事处回复。其中回复的信息已明确显示,原告在其与政府签订的《补偿协议书》中约定了由被告领取其剩余补偿款,且该笔征收补偿款已由被告领取。证据一与证据二共同证明原告与被告直接存在委托关系,且被告已经履行原告委托的领款义务。
  证据二为原告与武汉市硚口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签订了征收序号为Z-433-3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复印件。该证据证明:1.原告作为补助性房源指标的权利人,在与政府部门签订《补偿协议书》后,对于该《补偿协议书》中的无论是房屋还是补偿款都享有不可争议的权利。2.在该《补偿协议书》第八条其他规定中明确规定,由被告代为领取该征收补偿款项。该条款与证据一共同证明原告与被告直接存在委托关系,且被告已经履行原告委托给被告的领款义务。
  证据三为《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硚政征[2014]2号)》中的附件《武汉市硚口区汉宜路片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该《补偿方案》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直管、自管住宅房屋承租人)的已婚直系亲属与其合住两年以上,经申请是有权利申请补助性房源指标的。该证据证明原告对本案争议房屋及补偿款享有不可争议的权利。
  三份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原告对于该争议房屋及补偿款享有不可争议的权利,且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本案是被告在履行了原告委托的事项后,不归还因履行原告所委托的事项所获得利益而产生了纠纷。
  二、本案的法律关系分析
  本案属于委托合同纠纷,应该按照委托合同纠纷审理。原告与被告系母女关系。2015年5月,原告与武汉市硚口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签订了征收序号为Z-433-3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偿协议书》)。原告因为年老体弱,身患癌症,且行动不便,遂在上述《补偿协议书》第八项其他规定中注明:“由张某领取代扣壹拾贰万元后的房屋补偿款,房屋权益由吴某某享有”,以该委托条款委托了被告代为领取房屋补偿款201999.87元。但在被告领取了该房屋补偿款后,却以种种原因不愿意归还给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的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所以被告在领取了该款项后有义务归还给原告。
  三、本案的审理范围
  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既然该拆迁补偿合同属于原告与政府签订的协议,那么原告自然是合法有效的房屋及补偿款的权益享有人,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原告和被告属于同一户口,且原告在被拆迁房中已居住逾十年。根据《武汉市硚口区汉宜路片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第七条的规定,原告作为被告的直系亲属,在经过申请后,是完全有权利得到属于自己的补助性房源指标及补偿款。本案中的房屋也正是硚口区政府相关部门在考虑到原告在原拆迁房屋中已居住逾十年,且身患癌症在本市又无其他房屋住所,在原告申请后才给予原告相应的补助性房源指标和补偿款。被告及被告的胞兄作为继承人已经分别与政府部门签订了编号为Z-433-1和 Z-433-2的拆迁协议,得到了自己相应份额的拆迁补偿。原告与被告所涉拆迁协议相互独立,所以原告与政府部门签订的《补偿协议书》中所涉及的房屋指标及补偿款属于原告,与被告并无关系,被告提出的原告不是被拆迁人的意见合议庭无需考量。法庭应直接审理本案争议焦点即原告与被告是否构成委托合同关系,该《补偿协议书》中所涉利益来源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
  综上所述,我们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意见,供法庭参考。
                                     代理人:高涛、陆文元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