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
首页 >> 朋来文书 >> 湖北众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湖北赤壁瑞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湖北众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九通路中小企业城五期项目西面厂房辅助用房11号(8),法定代表人朱传双董事长,电话027-83299411。
被告湖北赤壁瑞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瑞通大道,法定代表人覃融董事长,电话0715-55338088。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余款96906.25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5年8月4日,原、被告签订《“赤壁华美达广场酒店”亮化工程合同书》,约定合同价款为387625元。该合同约定:“……六、结算方式及期限:签订合同后收到甲方30%工程预付款……安装达到可亮灯状态时甲方支付30%工程进度款……全部工程完成后甲方验收合格并无质量问题后的15个工作日内,除预留5%质保金外的35%工程余款一次性结清……”2015年8月7日至2016年1月24日,原告完成工程并交被告验收合格,被告共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71337.5元,尚欠原告96906.25元。原告多番催讨,被告却一再推托。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