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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彭某诉武汉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彭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李家集镇刘家岩村刘家砦×号,电话133086308××。
被告武汉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高雄路128号(平安苑二期)3单元2层3室,法定代表人蔡汉芬总经理,电话83333010。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汽车贷款担保押金6600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3年1月23日,因购买汽车需要贷款,原告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及被告签订了《个人汽车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壹拾壹万圆整,贷款期限为36月,被告为保证人。2013年2月4日,被告收到原告6600元押金并向其出具了《收据》。2016年2月29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向被告出具了上述贷款已于2016年2月6日全部结清的《结清证明》。2016年4月29日,被告表示同意退还原告6600元押金,并让原告留下了收款账户。之后,原告一直没有收到上述款项,于是几次到被告处催促。然2016年6月14日,当原告再次到被告处催促时,被告工作人员告知原告“逾期太多,不退”,原告与被告交涉无果。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具状贵院,恳请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