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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黄某某诉武汉复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黄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白云路74号瑞龙现代城×栋×××室。
被告武汉复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红建村41号三楼305、306房,法定代表人陈志华董事长。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定金40000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6年6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复地•新港城》认购书两份,经协商一致将签订正式《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期限顺延至2016年6月23日前,原告向被告交付了40000元定金。2016年6月16日,原告按照约定的时间前往被告处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发现被告提供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面积差异处理条款极不公平,该合同条款约定,无论面积差异多大,双方都应据实结算。原告遂要求被告修改面积差异处理条款,遭到被告无理拒绝。被告表示《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具体条款无法协商和调整。双方就该问题进行反复沟通后未能达成一致,导致《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签订,被告又拒绝退还原告定金。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故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为盼!
此致
武汉汉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