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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戚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的《取保候审申请书》 |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高涛、江兴兵,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
对犯罪嫌疑人戚某某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戚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仇集镇克贵居委会某某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6年7月29日经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批准刑事拘留。
戚某某身体状况一直不佳,在2011年7月曾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诊断为“结肠断裂,弥漫性腹膜炎,感染性休克,骨盆骨折”。2012年12月,江苏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身体三处十级伤残。戚某某虽为涉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该公司是其舅舅孙某某利用其身份信息注册的,该公司实际由孙某某控制,戚某某没有参与该公司的业务经营及产品规划。在本案中,戚某某仅是根据孙某某和该公司其他人员的指示,向部分客户发放了存款利息,期间每月领取工资报酬3000元左右,没有犯罪故意。戚某某为中专文化程度,由于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对其所从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没有充分认识。戚某某已与妻子离婚,现有两个孩子,分别为8岁和7岁,急需照顾。戚某某被羁押后,家庭经济来源中断,家庭生活十分困苦。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在经过看守所的教育后,戚某某已认识到自己所从事行为的违法性,不断反省和改造自己。此前,戚某某一直社会评价较好,老老实实,勤勤恳恳,遵纪守法。戚某某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其本人和家属能保证做到随传随到,对其取保候审不会影响到本案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考虑到戚某某以上各方面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们特申请对其取保候审,请予批准,为盼。
此致
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
申请人:高涛、江兴兵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6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