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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李某某、熊某某诉随州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山坡乡贺站村李道士×号,电话177718087××。
原告熊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均川镇黄陂桥村某组,电话177718087××。
被告随州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青年路30号,法定代表人杨生洪董事长,电话3668888。
诉讼请求:
一、解除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判令被告返还两原告的房款173000元、预告抵押登记手续费550元整及利息;
三、判令被告赔偿两原告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金173000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5年7月17日,两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以下统称合同),两原告向被告购买其开发的“迎宾花园”第3幢第1单元2202房,总价393000元。合同约定两原告于签订合同之日支付173000元,剩余220000元办理按揭,被告于2015年12月31日前交房,并于交房后90天内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两原告现已支付了首付款173000元及预告抵押登记手续费550元,但购房按揭贷款迟迟未能办理。事后,两原告得知被告向两原告出售房屋前已将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无法为两原告办理按揭贷款及办理权属证书。被告故意隐瞒房屋已经抵押给第三人的事实,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现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支持。
此致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