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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陈某某申请仲裁湖北平安之星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齐老乡陈齐庄,电话131482600××。
被申请人湖北平安之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中山大道888号佳丽广场19层5、6室,法定代表人柯定康总经理,电话133971087××。
仲裁请求:
一、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劳动关系;
二、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6年2月16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被克扣工资8369.15元;
三、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0月10日的工资19778.62元;
四、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6年2月16日至2016年10月1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差额40332.87元;
五、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克扣2016年2月16日至2016年6月30日工资和拖欠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0月10日工资的经济补偿金7036.94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柯定康和常务副总的多次邀请下,于2016年2月16日到被申请人处工作,负责资质协助拓展和网络推广。申请人在工作中,一直认真遵守被申请人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但是,申请人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至今,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2016年7月起,被申请人开始不发放申请人工资,后又强行收回申请人的办公设备以此逼迫申请人离职。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申请人特向贵委提出如上仲裁请求,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