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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徐某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徐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某某工贸有限公司职员,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花园路18号百步亭世博园二期×××栋×单元××××室,电话158271494××。
被告刘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汉族,江岸刘某中西医结合诊所医生,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花园路18号百步亭世博园二期×××栋×单元××××室,电话135459069××。
诉讼请求: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判令原告直接抚养女儿刘某某,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至女儿刘某某年满十八岁时止;
三、分割夫妻共有房产;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08年4月25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建立婚姻关系,然双方并无夫妻感情。婚后,双方虽育有一女刘某某,但被告一直忙于事业,少有时间照顾家庭。虽至今已结婚7年,但双方仍无夫妻感情。更糟糕的是,目前双方的关系恶化,八个月前被告将原告逐出家门,原告至今仍居住在外,可见双方之间确无感情,无法共同生活。目前双方均有意结束婚姻关系,但对女儿的抚养问题等存在争议。现被告一直在外工作,没有足够的时间回家,不能充分地照顾女儿。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综上,双方确无夫妻感情,无法共同生活,原告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