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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诉韩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7-02-13 15:06:03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吴天正  

民事起诉状

  原告周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生,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号×楼×号。
  被告韩某,男,汉族,1978年××月×日生,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河搭街×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并配合原告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二、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100000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6年5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汉阳区康达街10号万科•汉阳国际×区×栋××层×室出售给原告,合同成交价880000元。
  依照合同以及2016年6月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之规定,在原告支付给被告定金50000元以及首付款240000元之后,被告应当在2016年6月18日前办理其所售房屋的提前还贷结清手续,如果被告未在2016年6月18日前办理该手续,原告有权依照被告授权自行办理。
  后原告依照被告授权自行在房管局办理登记手续的时候,由于被告提供的用于证明所售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的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422号《民事判决书》属于一审判决,而且与一审法院核实此判决尚未生效,遂导致送审材料无法通过,不能办理登记手续。
  原告就此事多次与被告联系,希望其能提供二审生效判决,确认无权利瑕疵以便完成过户手续,但被告始终予以回绝,致使合同无法得到切实履行。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生效的合同应该得到双方全面的履行,被告在签订合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时候应该提交合法生效的证明材料,而不能刻意隐瞒,导致原告的合同权益无法得到落实。基于此事实和理由,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提起诉讼,望人民法院依法裁决,维护其合法权利。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