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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蔡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一审的《辩护词》 |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蔡某某委托,指派我担任蔡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经过庭前对案件相关材料的查阅,结合刚才参加的法庭调查,辩护人现简要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犯罪事实及定罪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蔡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名和犯罪基本事实无异议。但根据证人证言,结合传销活动的行为特点,蔡某某发展的直接或间接下线有一部分属于空名,不应计算为实际的下线人员。比如柯某某为了上总而借款11万元、总投资35万元利用他人名义发展间接下线。辩护人认为蔡某某发展的传销人员应以公安机关最初确定的40余人为准。
另,根据蔡某某在犯罪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和导致的后果,辩护人认为其犯罪行为与诸多上线相比所起的作用较小。
二、量刑意见
对庭审查明被告人蔡某某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的规定,结合《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蔡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处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但结合本案查明蔡某某的犯罪事实、危害程度、案发后的认罪、悔罪态度等从轻情节,辩护人建议法院对蔡某某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具体理由如下:
(一)蔡某某本身也是受他人引诱、欺骗后误入传销组织,在传销组织活动期间投入了巨额的家庭财产,本身也是受害者。在整个传销行为过程中,蔡某某均是听命于上线的指示和安排,并非犯意的提出者。
(二)蔡某某系初犯、偶犯;且到案后意识到从事的是非法传销活动,及时如实供述了全部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悔改之意明确,并当庭自愿认罪。
(三)蔡某某主观恶性小,犯罪手段不恶劣,后果不严重,在活动过程中已经赔偿一部分钱款给他人,极力弥补了自己的过错,充分说明蔡某某具有彻底的悔罪表现,对社会已经丧失危害性。
(四)蔡某某庭前已缴纳罚金。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基于蔡某某以上可以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辩护人特发表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审判员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辩护人:彭亚兰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6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