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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诉贾某某、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7-03-24 10:00:13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于小晓 盛廷凤  

民事起诉状

  原告谭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马鹦路139号×栋×单元××楼×号,电话159722200××。
  被告贾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沈阳市沈河区金觉寺街××-×号×××,电话153915311××。
  被告袁某某,女,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沈阳市沈河区金觉寺街××-×号×××,电话153915311××。
  诉讼请求:
  一、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布款544000元;
  二、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它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两被告是在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中心商城三楼香港路51F号经营服装生意的商户。从2009年起,两被告一直从原告处购买布匹,布款滚动结算。2015年5月6日,双方经过对账确认,两被告尚欠原告布款544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但之后不久,两被告突然离开武汉。现原告身染癌症,急需资金使用,两被告却一直躲避。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