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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申请仲裁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案的《仲裁申请书》

发布时间:2017-06-08 19:45:11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江兴兵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陈某某,女,193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钢花村×××街××门×号,电话130180107××。
  被申请人刘某某,女,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钢花村×××街××门×号,电话135452072××。
  仲裁请求:
  一、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剩余购房款150000元;
  二、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女关系。2013年9月2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申请人将其所有的位于武汉市青山区钢花村×××街××门×号的房屋出卖于被申请人,房屋买卖成交价格为300000元,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2013年9月27日,该房屋转移登记至被申请人名下。2016年9月以前,申请人考虑到与被申请人共同居住于该房屋,就没有向被申请人催讨购房款。2016年9月下旬,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关系不和,常发生口角,于是搬离了房屋。2016年10月初,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购房款。2016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购房款150000元。2016年10月14日,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2016年10月22日以前支付剩余购房款150000元,被申请人直接拒绝。后申请人多次委托其他子女与被申请人交涉,但无果。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申请人特向贵委申请仲裁,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