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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徐某某、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7-06-14 15:50:16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洲 马聪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兴福镇赵赵村××号,电话137970695××。
  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恒春里328号祥泰综合楼5楼(16),负责人王仁海经理,电话181625721××。
  被告徐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六指街大咀店××号,电话186940680××。
  被告方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侏儒街港咀村方湾××号,电话186940680××。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营业部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维修费2000元;
  二、判令被告徐某某、被告方某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外共同赔偿原告维修费25200元;
  三、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7年3月25日9时3分,在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四新大道,原告驾驶的鄂AN39W6的车辆与被告徐某某驾驶的、被告方某某所有的鄂AA88N2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2017年4月17日,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交通大队认定被告徐某某对上述交通事故负全责。2017年4月23日,原告因上述交通事故支付维修费27200元。经查,鄂AA88N2的车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承保公司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营业部。另据被告徐某某介绍,他是被告方某某的员工。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因三被告一直不赔偿上述维修费,故原告只能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