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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案二审的《辩护词》

发布时间:2017-06-21 14:55:58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吴天正 朱静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胡某某家属委托,指派我们作为胡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案二审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详细查阅了卷宗,多次会见胡某某,并配合其家属积极退赔,争取被害人谅解,现根据事实,依据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我们作罪轻辩护,对一审法院认定胡某某的罪名、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现就量刑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一审法院对胡某某因职务侵占罪接近顶格量刑,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量刑过重
  依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胡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量刑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一审法院按照接近最高幅度确定本案的刑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以下事实说明一审法院接近顶格量刑,属量刑过重:(一)胡某某犯罪后第一时间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并表示悔罪,属于坦白。一审庭审时当庭表示认罪,属于当庭认罪;(二)胡某某及其家属在归案后均表示并用行动证明要积极退账,挽回受害人的损失;(三)胡某某系初犯;(四)胡某某在犯罪前为受害单位做出过重大的经济贡献。
  二、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胡某某2015年10月13日归案后于当日书写“亲笔供词”,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悔罪,一审庭审时胡某某亦当庭承认了自己的罪行,但一审判决中没有认定胡某某确实存在的坦白情节,而只根据胡某某当庭认罪的情节来进行量刑,此认定与事实不符。
  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交代罪行,属于坦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三、胡某某的家属已积极全额退赔并取得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四、胡某某属于初犯
  在此之前,胡某某未受过任何行政或刑事处罚,属于初犯,望二审法院量刑时予以考虑。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我们建议胡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案按照五年确定基准刑,鉴于胡某某有坦白及全额退赔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恳请二审法院依法从轻判决。
                                    辩护人:吴天正、朱静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7年5月11日